杰斯特車輪與輪胎公司“TSW”商標注冊案例分析
錄入編輯:安徽文廣知識產(chǎn)權 | 發(fā)布時間:2025-03-17
杰斯特車輪與輪胎公司“TSW”商標注冊案例分析
申請人因第22789775號“TSW”商標(以下稱申請商標)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,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
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:申請商標已對第5342301號“TSW”商標、第5726617號“TSW”商標(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、二)提起撤銷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申請,屆時引證商標一、二將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。引證商標一、二的注冊人在2011年已將引證商標一、二轉讓給申請人,由于該公司已停業(yè),故未能向商標局完成轉讓手續(xù)。因此,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。
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(jù):引證商標一、二的轉讓協(xié)議及撤銷申請書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:引證商標一、二均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。
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,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“汽車車輪;汽車用輪圈”商品與引證商標一、二指定使用的“車輪”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。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、二在字母構成、呼叫等方面基本相同。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、二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并存使用,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(chǎn)生混淆誤認,已構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
依照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:
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