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嘉怡貝兒”與“嘉禧貝兒Jiaxibeier”商標近似注冊案例分析
錄入編輯:安徽文廣知識產(chǎn)權(quán) | 發(fā)布時間:2025-12-14
“嘉怡貝兒”與“嘉禧貝兒Jiaxibeier”商標近似注冊案例分析
申請人因第23775345號“嘉怡貝兒”商標(以下稱申請商標)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,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(fù)審。 申請人復(fù)審的主要理由: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7270117號“嘉西·貝兒 JESS BELL”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一)、第13718932號“嘉怡兒JIAYIER”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二)、第13741064號“嘉利貝兒JIALIBEIER”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三)、第12551081號“嘉禧貝兒Jiaxibeier”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四)不構(gòu)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(fù)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?! 〗?jīng)審理查明:截至本案審理時,引證商標一至四均為在先有效的商標。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,申請商標“嘉怡貝兒”與引證商標一漢字部分“嘉西貝兒”、引證商標二漢字部分“嘉怡兒”、引證商標三漢字部分“嘉利貝兒”、引證商標四漢字部分“嘉禧貝兒”在文字構(gòu)成、呼叫、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,且整體含義不易區(qū)分,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“服裝;襪;鞋;圍巾;腰帶;帽;嬰兒全套衣;婚紗;鞋(腳上的穿著物)”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“服裝;鞋;帽子;襪;圍巾;皮帶(服飾用);婚紗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,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,易導(dǎo)致相關(guān)公眾對商品來源產(chǎn)生混淆和誤認。因此,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(gòu)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 依照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: 申請商標在復(fù)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