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慶凰巢食品有限公司“凰巢”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
錄入編輯: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| 發(fā)布時間:2023-07-23
重慶凰巢食品有限公司“凰巢”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
申請人因第24131524號“凰巢”商標(以下稱申請商標)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,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
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: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086555號“皇巢”商標、第5047167號“皇巢BEST ENJOY MENT及圖”商標、第4541928號“皇巢KINEST”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一、二、三)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申請商標經(jīng)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,商標并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。申請人已有類似本案情況的商標獲準注冊,申請商標理應獲準注冊。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、二提出撤銷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申請,其在先權利尚不確定。綜上,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給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。
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(jù):申請人組織架構、所獲榮譽、產品加工、銷售合同、發(fā)票、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(jù)等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:一、至本案審理時止,引證商標一、二處于撤銷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程序中,尚未確權消失,仍為在先有效的商標。二、引證商標三注冊期滿未續(xù)展,但自期滿之日起未滿一年,仍為在先有效的商標。
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,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、二、三在呼叫、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,已構成近似商標。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“調味品、粉條”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、二、三核定使用的“調味品、藕粉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。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、二、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,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,已構成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申請人提供的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(jīng)使用已產生能與引證商標一、二、三相區(qū)分的知名度。另外,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(jù)。
依照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:
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。
第24131524號“凰巢”商標:
凰巢
申請/注冊號:24131524 商標申請日期:2017-05-15 國際分類:30類 方便食品
初審公告日期:- 注冊公告日期:- 專用權期限:-
申請人:重慶凰巢食品有限公司
商品/服務項目:糖(3004)、面條(3009)、茶(3002)、谷類制品(3008)、粉條(3012)、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(3006)、無咖啡因的咖啡(3001)、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(3010)、大豆制面包(3006)、糖(3003)、調味品(3016)、方便米飯(3007)




